各管理处、办公室,各行政村、镇属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的要求,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坚决刹住公款旅游之风,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一律不准公款组织本村(单位)干部群众(职工)外出旅游;不准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不准以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干部群众(职工)到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
对外出金华的参观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外出参观考察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与本村(单位)的当前工作密切相关。外出之前,各村(单位)要填写《外出参观考察审批表》(附后),申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活动内容、时间及行程安排等,按管理权限报镇分管领导或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镇长批准。经批准的外出参观考察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报批行动路线,严禁擅自延长时间、借机异地旅游。外出参观考察回来,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考察情况。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参观考察的,一律视为公款旅游。
二、镇机关、村(各单位)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一律不准要求、接受下属单位或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不准借用公车外出旅游或度假。
三、镇村(单位)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准利用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
四、出国(境)活动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婺区委办[2003]25号)和《婺城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婺区委办[2005]58号)等执行。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村(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该村(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旅游或度假的,不论干部本人是否知道,都要追究干部本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规范村级用集体资金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各村在组织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前,考察线路、内容等必须通过各管理处总支预审,报镇核准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镇纪委备案。
各村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各单位要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并认真抓好本村(单位)的贯彻落实。各村(单位)纪检组织要加强监督,镇纪委将对本通知精神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今后若上级对严禁公款旅游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外出参观考察审批表》
2008年7月17日